九州期货优选2号运作管理不到位 证监局发布相关决定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卞正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24号)显示,经查,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优选2号”)运作管理不到位,具体包括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对尽调材料真实性予以充分关注、宣传推介材料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资管合同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81号,下同)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卞正军作为时任九州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和优选2号的投资经理,未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卞正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九州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8日,注册资本8.98亿人民币,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鼎集团”,430719),持股比例85.76%。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卞正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1〕24号
卞正军(身份证号:411526********5418):
经查,九州期货有限公司“九州期货宏胜灵活优选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优选2号)运作管理不到位,具体包括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对尽调材料真实性予以充分关注、宣传推介材料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资管合同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81号,下同)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九州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和优选2号的投资经理,未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21年2月 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19日